二、臺灣犯罪統計:

臺灣總督府出版的《台灣犯罪統計》一書,名稱歷經數次變動。第一冊名為《犯罪統計書》,為手抄版的統計書籍。1907年出版的名為《臺灣總督府第二回犯罪統計書》;至1911年出版時名為《臺灣犯罪統計? 實數及比例》;1914、1915年出版時又區分《臺灣犯罪統計 實數?部》及《臺灣犯罪統計? 比例?部》,至1916年起又恢復為《臺灣犯罪統計? 實數及比例》,直至1944年。
該套書籍紀錄了臺灣社會的1905年至1942年與犯罪相關的統計資料,大致可分為記載各官廳處理事務的性質、權限等「事務統計」,以及與犯人相關的重要觀察事項,如:種族、體性、犯罪地、罪名等「犯人統計」。

以1911年出版的臺灣犯罪統計? 實數及比例為例,該書第七到第三十三表格是有關於犯人的實數統計。所謂「實數」是指原始的數字累計,「比例」則是臺灣總督府依據前揭實數資料再行加工後的數字比例。
在該書第七表「犯地別犯人?一(廳別)」,這個長達三十頁的表格裡,我們可以看到總督府針對明治四十二年(1909年)臺灣島內的所有犯罪行為,分別依據「廳別」、「種族」、「罪名」、「體性」做出分類統計。在廳別部分,一共區分為臺北、宜蘭、桃園、新竹、臺中、南投、嘉義、臺南、阿緱、臺東、花蓮港、澎湖、蕃地共計十三個區域別;在種族部分,區分為本島人、內地人及外國人。罪名部分,首先區分「刑法」及「特別法」,再細分所觸犯的各項條文。最後,在體性部分,依據犯罪人性別區分男女。
從這個表格內我們可以知道,1909年本島人最容易觸犯的刑法犯罪類型是賭博罪中的「非常業賭博罪」(常習?非??賭博)最多,全台共計2,674人。其次是竊盜及強盜罪中的「竊盜罪」,共計1,557人。至於特別法部分,本島人最容易觸犯的是「臺灣阿片令」,共計2,175人。可見日治初期,臺灣人的賭博和吸食鴉片行為,是臺灣總督府取締重點。
內地人在一般刑法的犯罪類型也與本島人類似,以「非常業賭博罪」與「竊盜」為最多,但在特別法部分卻非常不同,內地人最容易觸犯的條文以「議會取締規則」及「貸座敷及娼妓取締規則」為大宗。這類犯罪行為的差異,非常值得進一步的研究探討。

從這樣的一個表格內,使用者還可以分析地域、性別與種族的差異,比較各州廳之間的犯罪行為有何不同,也會發現犯罪人口裡男女數量有很大落差(本島人男性11652人,本島人女性910人,內地人男性709人,內地人女性196人),而如欲對不同群體和地域的犯罪率進行比較,還必須進一步使用其他統計書中的相關統計資訊,例如台灣總督府統計書、人口動態統計中的人口統計。因此,透過更多同時期的其他統計,或跨年代的犯罪統計資訊的比較,可以更清楚地描繪日治臺灣社會的犯罪圖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