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地方州廳統計書

研究者如欲取得詳細地域差異的法律相關統計,可以由地方州廳統計書著手。台灣總督府統計書中刊載了全台灣各種領域的統計,其中也有地域的統計資訊。地方州廳的統計書也刊載土地、戶口、農工業、警察、民刑事訴訟等各領域的統計,而其所涵蓋的地理範圍僅限該地方行政區域,因此較諸台灣總督府統計書有更詳細的地域統計。以下,我們以地方州廳統計書中有關違警罪的統計為例說明之。

日本統治臺灣後,對於輕微犯罪採取「犯罪即決制」,將輕微犯罪刑的決罰交由警察機關處理,「台灣違警例」即是適用犯罪即決制的輕微犯罪。日治初期違警事項均交由地方各廳按照「違警罪目標準」所制定的違警罪目處置。1908年10月1日才以府令第59號公布「臺灣違警例」,共5條108項,至1918年6月修訂為 3條122項。違反台灣違警例者,依法應處以拘役、罰金或笞刑。台灣違警例所規範的事項極廣,舉凡賭博、詐欺、偽造、公共衛生、醫療、宗教迷信、噪音、公共危險、交通郵電、新聞廣告、商業交易甚至善良風俗等所謂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都被納入規範,對於人民的日常生活形成相對高密度的法律管制,再配合犯罪即決制賦予警察的權力,使得警察成為管控社會秩序的第一線官員,這也是為什麼批判警察政治是日治時期台灣文學中常見的主題之一(例如吳濁流的〈陳大人〉)。

我們可以在各州廳的年度統計書內,看到有關違警罪或犯罪即決的相關統計數字。若使用者以「違警」或「犯罪即決」為關鍵字查詢,會發現一些地方統計書有相關統計數據,如:基隆廳第一統計書、深坑廳第二統計書、臺北縣第三統計書、臺南廳第一統計書、蕃薯?廳第一統計書、臺北州統計書等。

下列表格中最左邊者為蕃薯?廳第一統計書的「違警罪處斷件數累年比較」統計表,從該表中可以得知該廳明治34年至38年使用違警例處斷的件數比較,其中以明治38年的200件為最多,明治35年的38件最少。中間的表格為宜蘭廳第六統計書的「犯罪即決受理及處理件數」,從表格內可以看到,犯罪即決的罪種又分為「(非)常習賭博」、「傷害(暴行)」、「行政諸規則違犯」,及「前項以外?居留科料」四種,以違反「行政諸規則」及「前項以外?居留科料」為最多。另外也可看到,犯罪即決案件的定罪率之高(幾乎百分之百),處理上也相當迅速,絕大多數的案件都在當天即已處決。再來看到最右邊的臺北州統計書的「犯罪即決受理及處理件數」,在違反的罪種類別、定罪率及處理速度上,也都維持與宜蘭廳統計書相似的結果。較為特殊之處為,送交檢察官處理的件數有所增加。

資料出處(由左至右):
違警罪處斷件數累年比較(蕃薯?廳第一統計書,1906年出版)、犯罪即決受理及處理件數(宜蘭廳第六統計書,1914年出版)、犯罪即決受理及處理件數(臺北州統計書,1941年出版)